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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龙法汉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成都云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云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汉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云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世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哲,男,(身份证号码:×××0319),汉族,农民,住龙门县南昆山。原告成都云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张哲支付原告成都云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1386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张哲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有关部门无存款,无财产登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龙法汉执字第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清敏审判员  陈伯房审判员  王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