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源法恢执字第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花,刘志军,陈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源法恢执字第788-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被执行人王志花,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洪娟,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行人刘青贵,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青贵、王志花、刘志军、刘青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志花、刘志军、刘青贵已履行完(2010)源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法恢执字第788-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