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融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樊铭与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铭,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樊铭,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飞,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樊铭与被告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铭诉称,被告以短期借款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被告在2012年10月11日出具借条时注明限三个月还款。借款后,被告长期外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现原告急需用款经营生意,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樊铭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樊铭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情况;2、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借条,证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这两份借条系写在证明资料2的背面)。被告林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明资料。本院依职权在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调取了被告林飞的户籍证明一份。被告林飞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明资料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在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调取的被告林飞户籍证明,经原告质证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林飞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2012年10月11日各出具一份借条向原告樊铭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其中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这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樊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林飞出具的两份借条,主张被告林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据此要求判令被告林飞偿还借款;对此被告林飞既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说明其主张,视为对原告起诉内容的默认,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林飞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偿还。被告林飞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樊铭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林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蔡云玲人民陪审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显东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