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保军、界增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王保军,界增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成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保军。被告界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保军、界增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