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简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爱华与王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华,王炳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309号原告:孙爱华,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邵明书,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琦(曾用名王虎),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原告孙爱华与被告王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爱华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