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简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爱华与王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华,王炳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309号原告:孙爱华,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邵明书,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琦(曾用名王虎),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原告孙爱华与被告王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爱华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