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高某、张彩玲、岳某某、岳某甲与张兵、赵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王兴礼、李友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彩玲,岳某某,岳某甲,张兵,赵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王兴礼,李友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高某,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泾阳县人,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张彩玲,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泾阳县人,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岳某某,男,200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泾阳县人,住陕西省泾阳县。法定代理人:高某,系岳某某的母亲。原告:岳某甲,女,200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泾阳县人,住陕西省泾阳县。法定代理人:高某,系岳某甲的母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系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兵,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赵勇,男,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富乐路28号4楼。负责人:何玉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兴礼,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被告:李友飞,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汉中市米脂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米脂县。委托代理人:余兴华,系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926号人寿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8699525-1。负责人:李初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光春,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高某、张彩玲、岳某某、岳某甲诉被告张兵、赵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王兴礼、李友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某、张彩玲、岳某某、岳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张彩玲、岳某某、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12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706元,由原告高某、张彩玲、岳某某、岳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