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005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昆山启鸿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536-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启鸿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东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锋,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意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