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段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肖某某,农民。原告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对被告段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