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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段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肖某某,农民。原告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对被告段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