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鲁红霞与何希权、都发国、张正义、张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红霞,何希权,都发国,张正义,张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鲁红霞被执行人何希权被执行人都发国被执行人张正义被执行人张兴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霞与被执行人何希权、都发国、张正义、张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希权归还原告鲁红霞借款48.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5.24%承担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之日止的借款利息122414元(含已付利息75000元);自2013年4月19日之日起按年利率25.24%承担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都发国、张正义、张兴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何希权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希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据此,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何希权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何希权认识到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鲁红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希权支付申请执行人鲁红霞借款、利息、诉讼费共计54万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鲁红霞负担,下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鲁红霞自愿予以放弃。被执行人何希权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何希权提前解除拘留。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脱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