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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四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庞继信与冯延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继信,冯延菊,冯永彬,冯永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继信,男,生于1952年农历12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延菊,女,生于1967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彬,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利,男,生于1973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上诉人庞继信因与被上诉人冯延菊、冯永彬、冯永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1)历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冯延菊伤残的事实不清,认定冯延菊与冯永彬、冯永利、庞继信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