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晓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科,随州市市政管理处,随州市公路管理处,武汉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科,无职业。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伦建,主任。被执行人随州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田彪,主任。被执行人武汉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岩,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加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科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管理处、随州市公路管理处,武汉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以上四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10号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峥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