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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任伟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40号原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X号X门。法定代表人:周仲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琳,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被告:任伟霞,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号XXX。原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2元,减半收取414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杜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