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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玉前与孙龙、四川阆中保宁水利水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前,孙龙,四川阆中保宁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379-1号申请人张玉前,男,生于1957年1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阆中市财神楼街4号。被执行人孙龙,男,生于1980年10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建筑施工员,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孙家垭村10社。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保宁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滟,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阆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玉前申请执行孙龙、四川阆中保宁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四川阆中保宁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东风路分理处的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现该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保宁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东风路分理处的存款85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