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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诸葛夫奎,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义明,男,1949年1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徐宝山,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