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诸葛夫奎,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义明,男,1949年1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徐宝山,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