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特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周爵豪、周碧玉申请宣告李花花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爵豪,周碧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104号申请人周爵豪,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周碧玉,女,1999年11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镐连,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申请人周爵豪、周碧玉要求宣告李华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爵豪、周碧玉诉称,李华华系申请人周爵豪、周碧玉的母亲,李华华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4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华华为失踪人。经查,李华华,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李华华与申请人周爵豪、周碧玉系母子关系,李华华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华华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华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华华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华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