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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谭石文与被告张虎军、张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石文,张虎军,张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谭石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虎军,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三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段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2楼。代表人徐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石文与被告张虎军、张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石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石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石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发405元,由谭石文负担。审 判 员 肖 涌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