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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163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06月24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