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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8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温州万印发印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万印发印业有限公司,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532号原告温州万印发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江口路33号(1-2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杨加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314号楼(A座)六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黄惠敏。原告温州万印发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印发公司)与被告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敏教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印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顺、张琳到庭参加了诉讼,黄敏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温州万印发印业有限公司诉称:黄敏教育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万印发公司订购教材、手册、宣传册等,共计价款726790元。万印发公司完成上述制作及供货义务后,黄敏教育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敏教育公司支付货款726790元。被告黄敏教育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黄敏教育公司在万印发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对账单上涉及产品包括教材、信封、广告纸、手册等,涉及价款共计726790元。对账单中手写注明破损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另行商议(8个产品)。庭审中,万印发公司自述黄敏教育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口头向万印发公司订购教材、手册、宣传册等,要求一个月内完成,双方并就货款单价协商一致。万印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制作及供货义务。2013年6月9日,万印发公司总经理陈顺将上述对账单交与黄敏教育公司,黄敏教育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陈顺于6月11日将对账单取回。关于对账单中手写注明“破损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另行商议”,万印发公司自述黄敏教育公司之后未再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及万印发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万印发公司依照约定向黄敏教育公司履行了制作及供货义务,黄敏教育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货款。黄敏教育公司在万印发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表明其对对账单载明的货款金额予以认可。故对万印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对账单中注明“破损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另行商议(8个产品)”的内容,如涉及双方其他争议,可另行主张。经本院合法传唤,黄敏教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州万印发印业有限公司货款七十二万六千七百九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黄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