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x与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荔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xx街**号。委托代理人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xxx村五巷12-2,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xx村*组。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沿线高新卯字化区xxxx中心三层。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街乙29号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吴x,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69号1栋1单元2005号。原告宋x与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何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xx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诉称,原告玩被告在网络上推出的仙剑情缘(三)游戏(以下简称剑三),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xx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条件和要求,先后通过被告实名认证注册了2000个网络账号,其中经常充值使用的约500个账号。2012年7月4日原告上网时发现被告将其注册的所有账号永久冻结。当时原告的各账号上现存充值点卡费万元以上。原告遂通过与被告客服联系后,仅对其中5个账号解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消费权和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原告的网络注册账号原状及其账号上物品的完整性,并赔偿原告账号封停期间的虚拟货币收益。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封停账号列表,合计1231个,证明原告有这些账号,被告已封停;第二组证据:被封停的账号中所包括最近未使用过的账号、从未充值过的账号,经常使用的账号,证明被告封停这些账号无依据;第三组证据:帮会菜地收益及角色精力收益,证明使用账号的收益情况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第四组证据:剑三对使用第三方软件的处理公告及原告所持有账号的充值记录,证明被告封停原告的账号无任何依据,同时原告对被封停的账号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第五组证据:案例参考,证明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应解封已封停的原告账号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注册剑三游戏账号时阅读并点击同意了《xx网络服务使用协议》《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在起诉书中承认自己注册了2000多个账号,经常使用的有500多个,按照剑三游戏本身的技术设置限定,一台电脑最多可以同时登陆三个游戏账号,原告每天使用500多个账号,按正常该游戏的目的是游戏角色升级,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及电脑硬件设备,在不使用外挂的情况下是基本不可能实现的。况且原告也多次致电举报他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损害其他正常玩家的权益,其在电话录音中亦认可在玩游戏中使用按键精灵。依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被告的对原告使用外挂的违约行为采取一定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原告提出的请求赔偿其游戏账号内虚拟货币收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辩称意见,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为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组证据:原告名下账号使用外挂检测结果和技术解析,证明原告名下多个账号被游戏检测机制检测到使用第三方程序篡改被告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数字签名,依协议被告将原告名下所有账号予以封停。第三组证据:原告致电被告客服的三段录音,证明原告致电客服举报他人在游戏中使用外挂影响游戏公平性,损害其作为正常玩家的权益;原告承认其使用了按键精灵外挂程序,证明原告使用了外挂程序,影响游戏公平性,也损害了其他玩家的合法权益。第四组证据:剑三游戏账号登陆技术限制录像,证明剑三游戏账号登陆存在技术设置限制,每台电脑最多只能同时登陆三个游戏账号,原告存在非法注册账号的行为。经庭审质证,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宋x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封停账号属实,认可总数,但具体号段需与公司核实,应以公司的用户信息为准;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虚拟帐户发表言论是否真实也不予认可;对第四组证据充值记录认可,认为处理公告为公司所发的一个通知,具体标准应根据用户协议;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具有同类性。原告对被告所举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协议属霸王条款,签字也属无效;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检测和技术解析无明确的账号;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只是使用了按键精灵,但是所有用户都使用按键精灵,按键精灵属正常程序,不属于外挂;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宋x所举的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其所举第三组证据不予采信,因原告除该组证据以外,再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所请求的损失为可得性利益;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被告虽庭审中辩称需查实账号号段,但对所封停的账号总数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第五组证据认为虽同为因网络游戏所产生的纠纷,但与本案所涉案件性质不同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应不予采纳。对被告所举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被告所举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限制属被告公司单方规定,且存在一定的技术限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综上,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网络上推出的仙剑情缘(三)游戏,并附有《xx网络服务使用协议》、《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玩家欲参与该游戏必须点击同意该协议。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xx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条件和要求,先后通过实名认证在被告网络上注册了约2000个账号,其中经常充值使用的约500个。2012年7月3、4日,被告成都xxx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游戏运行过程中,通过相关设备多次检测到原告名下账号使用了第三方非法辅助程序,修改了剑三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数字签名,被告便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的有关规定,冻结了原告名下所有账号。之后原告于2012年7月4日上网时发现其账号被冻结,便致电被告所提供的客服电话,通过协商,被告最终将其名下的5个账号解封,其余账号仍处于冻结状态。另查明,原、被告所签订的格式合同《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第3.5条(b)“用户在游戏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如:加速、机器人程序、挂机程序等各种影响游戏公平性的程序),尚未对xx软件游戏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且并未严重损害其他用利益的,一经发现,xx软件有权中止用户账号,并有权根据用户造成的影响程度自行判定中止期限,并且xx软件保留对用户非正常所得数据进行清理的权利。”第3.6(d)“用户在游戏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如:加速、机器人程序、挂机程序等各种影响游戏公平性的程序),对游戏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其他用户的利益的,xx软件有权立即终止该用户的账号。”庭审中,原告辩称自己在玩游戏中未使用非法外挂程序,只是使用了按键精灵,属正常的程序。再查明,原告在玩剑三游戏期间,曾致电被告客服举报他人使用外挂,损害其利益。还查明,按键精灵是一款模拟鼠标键盘动作的软件,通过制作脚本,可以代替双手自动执行一系列鼠标键盘动作。在网络游戏中,通过使用按键精灵,可以实现自动打怪、自动补血、自动说话,而无需玩家付出应该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本院认为,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多人在线游戏。其中的虚拟成就,指玩家通过付出一定的脑力、体力、财力,实现角色升级,获得游戏装备、虚拟币等。当虚拟成就可以用现实的货币进行交易时,能够获得虚拟成就的游戏就需要一个如现实一样公平的环境,玩家就必须通过真实的付出,包括体力、脑力和财力,来取得虚拟成就并进行交易。因此,各个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开发网络游戏时,均制定了一定的游戏规则,以确保网络游戏环境的公平性,维护网络游戏秩序。该网络游戏规则一般以协议的形式向玩家发出要约邀请,当用户阅读了协议并点击了同意之后,用户即接受了要约邀请,进入注册程序,意味着用户承诺遵守协议,完成注册后,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阅读了《xx网络服务使用协议》、《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并点击了同意,随后又先后注册了多个账号,那么,《xx网络服务使用协议》、《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原、被告发生纠纷,其根本在于谁违约的问题,因此,本案应该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而非原告起诉的网络侵权纠纷。那么,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被告冻结原告账号是否违约。原、被告所签订的《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第3.5条(b)约定:“用户在游戏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如:加速、机器人程序、挂机程序等各种影响游戏公平性的程序),尚未对xx软件游戏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且并未严重损害其他用户利益的,一经发现,xx软件有权中止用户账号,并有权根据用户造成的影响程度自行判定中止期限,并且xx软件保留对用户非正常所得数据进行清理的权利。”第3.6(d)约定:“用户在游戏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如:加速、机器人程序、挂机程序等各种影响游戏公平性的程序),对游戏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其他用户的利益的,xx软件有权立即终止该用户的账号。”被告认为原告一是在游戏的过程中使用了妨碍游戏公平的第三方程序并且篡改了被告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数字签名,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侵害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二是使用了按键精灵外挂程序;三是存在非法注册的情形。被告据此依照约定封停了原告在剑三游戏中的所有账号,而原告认为自己只是使用了按键精灵,而按键精灵并非非法的外挂程序,被告封停自己在剑三中的账号没有依据,同时自己并非所有账号都登陆过,没有登陆过的账号不可能也使用按键精灵。对于上述诉辩双方的观点,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所签订的《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第3.5条(b)及第3.6条(d)中,在列举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时,均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的表述,该表述表达了一个概念,即不论什么辅助工具或程序,只要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其使用者的账号都在封停之列;第二,再看原告认可使用的按键精灵,从按键精灵的概念来看,其本身不存在合法或非法之说,但在需要公平环境的网络游戏中使用,必然要辅之于一定的脚本,这时候的脚本,本身就属于第三方辅助程序,按键精灵只要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它就会代替人的双手,完成按键鼠标动作,实现自动补血、自动打怪等。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玩家不需要付出或者很少付出脑力、体力甚至财力,就可以实现角色升级、获得可以进行现实交易的虚拟成就。很显然,在网络游戏中使用按键精灵,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侵犯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属于《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第3.5条(b)及第3.6条(d)中应该中止或者终止用户账号的情形。第三,被告以检测机制检测到原告名下账号使用了第三方程序篡改了被告游戏客户端程序的数字签名,向法庭提交了检测结果和技术解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网络游戏是在一个通过互联网连接的跨时空的环境中进行的,玩家启动或关闭某个程序,可以在瞬间内完成,对方或者第三方要想获取直接证据,是不可能现的,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查询使用者的使用运行记录加之于技术分析,故被告提供检测结果和技术解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实任。第四,至于原告是否存在非法注册账号的行为,虽然被告证明自己使用了技术设置限制,每台电脑最多可以同时登陆三个账号,但原告每次注册均获通过,故原告是否非法注册,本院不定“xx软件有权立即终止该用户的账号”,并没有限于违规账号。综上,应该认定原告在玩剑三游戏中使用了妨碍游戏公平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对xx软件游戏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其他人利益。根据双方所签订的《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能确认。第五,《xx软件网络游戏使用协议》第3.6条(d)约协议》中约定第3.5条(b)及第3.6条(d),被告封停原告在剑三游戏中的所有账号并无不妥。因此原告起诉请求的要求被告恢复原告的网络注册账号及其账号上物品的完整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对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账号封停期间每个角色的虚拟货币收益的诉请,因该项收益属预期收益,且需要投资相应的现金和一定的人力物力,非确实可得利益,故对该项诉请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义军审判员朱建莉代理审判员陈洁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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