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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秦丽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鸡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丽杰,群众,农民。2012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8日被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8月11日由鸡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侯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丽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秦丽杰婶子高某开车经过魏庄村小学北边河沿时,轧坏了该村村民胡某丙浇地用的塑料管子,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赶到现场的秦丽杰一脚蹬到胡某丙腹部,后双方被人劝开。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胡某丙小肠破裂伴急性腹膜炎,属重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要求本院以被告人秦丽杰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丽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秦丽杰婶子高某开车经过魏庄村小学北边河沿时,轧坏了该村村民被胡某丙浇地用的塑料管子,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赶到现场的秦丽杰一脚蹬到胡某丙腹部,后双方被人劝开。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胡某丙小肠破裂伴急性腹膜炎,属重伤。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在诉至本院前被告人秦丽杰家属已和被害人胡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秦丽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0元,有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领取赔偿款条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恳请鸡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丽杰依法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审判人员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请法院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秦丽杰供述,2012年4月8日晚上六点半左右,我打电话问父亲秦某丙是否回来吃饭,电话中我父亲说在魏庄有点事说完就挂了,我听见那边乱哄哄的,不放心就让邻居白某骑摩托车送我去魏庄村。走到魏庄小学北边河沿上看到我爹、我叔(秦某丁)、我婶子(高丽红)、老仲(魏庄村人,不知大名),在他们北边还有大概六七个人,没看清都是谁。到那之后我就听见他们和我父亲吵吵,我到跟前下来问咋回事,我父亲说我婶子高丽红开车从那过把人家浇地管子轧坏了,对方让赔钱,老仲在调解这事,对方还在吵骂。我走过去看是谁在吵,见地上有铁锨我就拿过去没走几步就被别人夺下来了,谁夺的没看清。我冲到人群里冲着正在骂的一个上了年纪的人蹬了一脚,这时老仲把我拉出来劝我走,我坐上摩托车就走了。2、被害人胡某丙陈述,2012年4月8日下午六点左右,我正在村东浇地,有一个女的开着一个黑色小车从那里路过将我浇地用的塑料管子轧坏了,我就不让她走让她赔钱,她说没钱就打了个电话。停了几分钟,从南边过来一辆小黑车,车上下来三四个人,领头的叫秦某丙,他到跟前就说让那个女的开着小车走,并说一分钱也不赔,我到车前边拦住不让她走,就这样吵了起来。这时秦某丙打了个电话说来几个人带着家具,停了会过来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叫杰的的年轻人用铁锨打我儿子晓军,被我村周某乙拉住,没打住。他扭头就朝我肚子上蹬了一脚,周某乙等人将他拉走了。他们走后我就感到肚子疼,坐在地上一会比一会疼得厉害。后我儿子打电话叫来救护车,把我拉到鸡泽县中医院,后转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3、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七点左右,我在小寨赶庙会,姐姐胡某乙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家里浇地,回来之后我姐姐说他们过车把浇地管子轧坏了。我到那后见那个女司机还有三四个男的正在给我父亲、母亲还有我姐姐吵吵,我就上前解释意思是说这管子是我家借别人的,让他们赔管子,他们不赔。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银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个男的到跟前就和我们吵吵。我村一个叫秦某甲的妇女来了,说别吵了她管这事,我说这管子是借本村周某乙的,然后她就去找周某乙了,等秦某甲回来后也没说出个结果。后来有一个高个子胖胖的圆脸留短发的,上身穿黑棕色皮衣服的人打了个电话说:带人过来,都带上家具。不一会过来几个人,我村周某乙也到了现场,说让他们赔50元钱,赔没赔钱我没见。后他们那伙人要走,我不让他们走,有一个穿红上衣短头发30岁左右的年轻人拿着铁锨就要拍我没拍住,被周某乙等人拉住,后他就和我父亲互骂,他上前朝我父亲肚子上蹬了一脚,周某乙和他们来的人就把他拉走了。他们走后我父亲在河沿路西边的地里就说别浇地了,他肚子疼得厉害。后将我父亲送往中医院,医生说需要转院,就转到邯郸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4、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六点左右,我和我娘李香竹正在地里浇地,我父亲让我们过去说管子被轧坏了。不让轧坏管子的黑色轿车女司机走,让她赔我们管子,那个女的说没钱让家里人送钱。停了十来分钟,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带着一个身穿磷肥厂制服的男子过来,那个男子说就坏这点,怎能赔50元,我到厂子给你们拿一段管子,我们不同意。正说着北边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人,那人将摩托车放在机井北边,过来就和我们吵,说话特别难听。开车的那个女的又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从南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车上下来三个人,开车的男子下来后问啥事,那个女的说轧坏管子让赔50元,那个男子说轧坏点管子让赔50元,一分钱不出,嘴里还带着赃话。本村秦某甲过来说她管,让对方赔50元,那个男子还是不同意。我给周某乙打电话,后周某乙说对方给了50元,让对方走吧,我们也同意了。这时从南边又过来一辆车,下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铁锨,被别人拉住了。我兄弟胡某甲说报警了派出所还没来,不让他们走,他们听见后又骂着返回来。当时我和我父亲正在路边的面包车侧面站着,从南边过来一个人上前就将我父亲蹬倒在地上,周某乙等人将他拉走了。刚开始没事,呆了会我父亲说肚子疼的受不了,我们就赶紧把我父亲送到了鸡泽县中医院。5、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六点左右,我在家接到我婶子胡某乙的电话,说浇地时管子被轧坏了,还来了好几个人找事。我听到后就赶到现场,见我婶子家的人正和对方吵吵,有一个人拿着铁锨就要打架,后被人拉开了。之后那个拿铁锹的人冲了过来,朝胡某丙肚子上蹬了一脚,被别人劝开后他们就走了。6、证人秦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六点左右,我在家吃饭,接到秦某丁媳妇小红的电话说在位庄小学附近把别人的管子轧坏了,让我过去给人家说说。我到现场后见胡某丙、胡某丙媳妇、胡某丙女儿胡某乙和胡某丙儿子胡某甲,秦某丁的媳妇还有两个年轻男子,那两个男子正和胡某丙说这个事怎么解决。我对胡某丙说你是要管子,我就从家给你拿管子,我新买的没用几回,你要钱,我就给你拿钱。胡某丙说管子是周某乙的,我得赔人家管子,这管子一共是100米。我找到周某乙后,周某乙说前边有人轧坏管子赔了50元,也赔50吧。我返回现场见他们双方正在争执,就说赔50元钱,你们该浇地的浇地,该走的走吧。秦某丙说把路弄的不能走,管子赔但钱不出。胡某乙听后就给周某乙打电话,周某乙到现场后,把秦某丙拉到一边说了说给了胡某丙50元,具体谁出的钱出了多少我不知道。周某乙说这50元是管子的赔偿,让人家走吧,这个事就这样吧。走了没多远胡某丙在后边就骂了起来,秦某丙等人听见后扭头就往回跑,我赶紧就拦,把秦某丙儿子杰的拦住了。结果在拦的过程中,把我的胳膊弄疼了,也不知道谁把我电车给推倒在马路西边坑里了,我下坑去推电车,上来后秦某丙等人都走了。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上8时许,我村胡某丙女儿胡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在村东浇地,管子被车给轧坏了。东三陵来了很多人,我们报警了,派出所来了你给说说。我赶到后,见东三陵村人开着车都走了,我走到机井跟前时事已说清了,派出所的人来后待了一会儿就走了。后胡某丙说肚子疼,说被东三陵村的人蹬了一脚,我就说刚才派出所的人在这你不说,人家走了你说肚子疼,就打电话叫救护车。救护车来后把胡某丙拉走了,我就回家了。8、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下午8点左右,我村秦某甲找到我说浇地管子被轧坏了,当时我没问是谁轧坏的,就说赔50元钱吧。后胡某丙的大女儿又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听到秦某丙说不出钱,我就去现场了,秦某丙就出了50元钱给了我。说好后让他们走时,胡某丙说了一句难听话,秦某丙的儿子就拿着铁锨上来要铲胡某丙,我上前将其拦住,搂住他将铁锨夺了,后秦某丙硬向我要铁锨,我不给他,俊海说:这是俺来时拿的铁锨,我就将铁锨给了秦某丙,他们就都走了。他们走后胡某丙说肚子疼,就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了。9、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下午7点多,我碰见秦丽杰并商量好去军寨吃饭,我骑着摩托车带着秦丽杰,走到魏庄小学北边河沿上看到秦丽杰父亲秦某丙、秦丽杰叔叔秦某丁、秦丽杰婶子高某还有秦路峰、魏庄老仲,魏庄村浇地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个是岁数大的老头,他们在吵架,还有一些人在看热闹。我和秦丽杰到跟前看到因其婶子高某轧坏魏庄村浇地管子的事吵吵,老仲在那管闲事,后来秦某丙给了魏庄村老仲50元钱,我就骑摩托车带着秦丽杰走了。当时没看见有人受伤,实际对方有没有人受伤我不知道。1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下午约7点来钟,我开车接孩子回来,走到魏庄村小学北边时,不小心将浇地管子轧了一下,听到有个老头喊别走了,我将车停到机井南边靠西处。老头说浇地管子被轧坏了要100元,我说100元太多了。后他媳妇和他女儿来了说东三陵村红军轧坏了管子赔了60元,那你也给60元钱吧。我说我身上没钱,晚点给你送,老头说不行,不拿钱就不能走。我就给秦某丁打电话没打通,后我又给秦某乙打电话说让他抓紧过来,秦某乙还没有到现场时,秦某丁和秦某丙来了,我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他们。秦某丁和秦某丙就给老头说理,老头还是不行。我就给魏庄秦某甲打电话,秦某甲过来后说轧坏管子赔管子,老头不行并说管子是老仲的,秦某甲就去找老仲了。老仲过来后给秦某丙说红军车轧坏出了50元,你们也出50元。于是秦某丙给了老仲50元。老头和两个年轻人在这个时候和秦丽杰互相骂了起来,秦某甲说秦丽杰赶紧走吧,事已经处理清了,看秦丽杰与白某骑着摩托车走了,我也走了。11、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地里浇地,接到我婶子高某电话,让我给她往魏庄小学桥头送钱,随后我就到魏庄小学北边河沿那,见到我婶子高某、叔叔秦某丁、秦某丙,还见秦丽杰正坐着我村白某摩托车往回走。12、证人秦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6点半左右,我到秦某丁磷肥厂拿钱,秦某丁说刚才小红打电话在魏庄村把人家的浇地管子轧坏了让送钱。我俩到那儿见高某和对方三四个人在那说赔偿的事,小红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有个老头带着赃话说得很难听,我就和他吵了起来。这时候秦路锋和三四个人从小寨赶会回家路过,路峰到我们双方跟前调解未成。1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晚上7点多钟,胡菊芳医生到急诊科见我和徐海滨值班,说她父亲因浇地被别人打了,胡菊芳让我跟她一起去魏庄村那儿把她父亲接到医院。到现场后胡菊芳父亲在魏庄小学北边河沿西边地头坐着,我们就将胡某丙送到了鸡泽县中医院。1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当时胡某丙说他肚子痛,考虑肠破裂,建议进行剖腹探查术,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治疗。因为有些肠破裂患者在早期腹平透X光片显示不出来。15、证人秦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4月8日下午约6点多钟,我妻子高丽红打电话说在魏庄河沿上,把别人的浇地管子轧坏了,人家不让走。我和我哥就开车到现场后,看见秦永现夫妇、秦文治、我妹妹秦某甲、我妻子高丽红、胡某丙和其妻子、儿子、女儿都在场,当时我妹妹秦某甲正在和胡某丙说:就这么点管子,怎么能要我们这么多钱。胡某丙说:管子是我老仲的,我妹妹秦某甲说:不行就把老仲叫过来,咱们把这个事情协商一下。说完她就骑着电车去叫老仲了。这时,去小寨赶会的秦路风、贾奇申、闫四、王树英还有申底的一个人路过,问怎么回事,我就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下。人家也说:就这么点管子要100块钱,那不是讹人吗?正在这时我妹妹和老仲过来了,老仲说拿50块钱就行了,我哥给了老仲50块钱。我侄子秦丽杰和一个人骑着摩托车从南边过来了,问怎么回事,我就说:你婶子轧了别人的管子,没事了。这时胡某丙骂了几句,秦丽杰说你骂谁就往前冲,我和我妹子、秦路风等人就把他拉住了,之后就都走了。16、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胡某丙小肠破裂伴急性腹膜炎的损伤属重伤。17、辩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8日,鸡泽县公安局在见证人崔社军见证下,将10名容貌不同的青年男子照片让周某甲进行辨认,其中秦丽杰照片为6号,经周某甲辨认指出6号照片是朝胡某丙肚子蹬了一脚的青年男子。18、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5月25日,鸡泽县公安局民警朱勤阁、黄风臣在鸡泽县城秦丽杰住处将其抓获到案。19、民事调解书证实,经双方调解,被告人秦丽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丙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秦丽杰谅解。20、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丽杰因其婶子高某开车轧坏被害人胡某丙的浇地管子赔偿一事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秦丽杰朝胡某丙肚子上蹬了一脚,致胡某丙小肠破裂伴急性腹膜炎,经鉴定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丽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丙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丽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利民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宋文娟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