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恢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潮与云南省文化馆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潮,云南省文化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恢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闫潮。被执行人:云南省文化馆。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潮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文化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申字6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潮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闫潮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文化馆所诉的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五劳仲字第286号仲裁裁决书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申字622号民事裁定书并未明确双方有劳动关系,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五劳仲字第286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