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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贾梅与刘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梅,刘秀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贾梅,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晓华,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秀婷,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贾梅与被告刘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振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梅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华、被告刘秀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梅诉称,2009年10月17日,被告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刘秀婷辩称,借款是事实,已经给她2.1万元的利息了,我现在没钱归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双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已支付原告利息2.1万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无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秀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梅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刘秀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翟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