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崇弟与张万龙、姚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弟,张万龙,姚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990号原告:张崇弟。被告:张万龙。被告:姚慧红。原告张崇弟为与被告张万龙、姚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杏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崇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龙、姚慧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崇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万龙分别于2010年5月29日、同年10月22日、2011年7月28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借款后,被告张万龙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3月31日止,对借款本金及2013年4月1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万龙、姚慧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条3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张万龙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崇弟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该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万龙、姚慧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崇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张万龙、姚慧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涂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