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黄光妹与杨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761号原告:黄光妹。被告:杨文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妹与被告杨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光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