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绪华与吴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华,吴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绪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吴良海,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华诉被告吴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绪华负担。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