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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绪华与吴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华,吴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绪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吴良海,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华诉被告吴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绪华负担。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