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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刘鹏与张来珍、谢诗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张来珍,谢诗密,王笃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345号原告刘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恩亭。被告张来珍,居民。被告谢诗密,居民。被告王笃艳,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张来珍、谢诗密、王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来珍、谢诗密、王笃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