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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明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