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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胡玉珍、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胡玉珍,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地址:丹阳市云阳路3号。负责人宋巧生,该支行行长。被告胡玉珍。被告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普善大桥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告胡玉珍、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田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