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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汪毓凌诉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毓凌,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36号原告:汪毓凌,女,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广安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号**幢*单元*楼*号。原告汪毓凌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毓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