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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林全生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生,刘斌,沈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林全生。被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沈保华。本院执行林全生诉刘斌、沈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斌、沈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斌、沈保华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