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961号原告王×1,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磊。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敬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晓波、被告王×2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1诉称,我与王2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3日生育一子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之间感情基础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正常生活。孩子王××现在由我独自抚养,我和孩子感情很深。故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王梓俊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王×2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虽有一些争吵,但夫妻感情没到破裂的程度,而且孩子还小,双方需要冷静考虑。经审理查明,王×1与王×2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3日生育一子王××。庭审中,王×1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并且家庭关系处理的不好,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王×2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并未经常吵架,认识很长时间才结婚生子,期间婚姻状况平稳,虽有一些争吵,但夫妻感情没到破裂的程度。王×1未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节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另,此前,双方均未提起过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1与王×2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性格差异产生争吵,在儿子出生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上述矛盾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未满一年。双方均应充分珍惜夫妻感情,慎重考量未成年儿子的切身利益,以感情为基础,坦诚沟通,积极改善夫妻关系,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现王×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因王×1对子女抚养权的主张建立在准许离婚的基础上,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1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敬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