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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周殿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华,周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周殿权,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梨树县白山乡信用社职工,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殿权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16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卞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