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陕西凯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陕西凯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姝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清晓,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稼祥,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俊,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清晓,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凯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裤都公司)、上诉人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曲梁管委会)与陕西凯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凯盛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裤都公司、曲梁管委会履行2008年5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将凯盛公司投资开发的36855.60平方米建设用地转让给凯盛公司,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凯盛公司名下;二、赔偿因违约给凯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裤都公司、曲梁管委会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裤都公司、曲梁管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裤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壮飞、高清晓,曲梁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国俊、高清晓,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江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1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田伍龙审 判 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 吴延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明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