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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与杨春、川远宁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杨春,四川远宁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640号原告毛碧华。原告尹涛。原告尹世七,系死者尹贤会之父。原告刘术碧,系死者尹贤会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恒(特别授权),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喜,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被告四川远宁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把,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元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文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诉被告杨春、四川远宁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于2013年12月9日以已与被告杨春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毛碧华、尹涛、尹世七、刘术碧承担。审 判 长  龙小兵人民陪审员  李振国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