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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翔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李世浪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翔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浪,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浪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心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世浪窜至翔安区马巷镇后滨村后滨117号住处的围宅内,盗走被害人李XX停放于此的一部黑色无牌“SHUOS”牌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推行至现场附近时,被被害人李XX发现,后被告人李世浪弃车逃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2、同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世浪窜至马巷镇西坂村下坂里139号的院子里,盗走被害人洪XX停放于此的一部车牌号为闽D3P2**的“铃目王”二轮摩托车,后将赃车停放在郑坂村亲亲宝贝幼儿园旁的店面门口。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3、同年7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世浪窜至马巷镇路边许77号小巷子,盗走被害人庄XX一部“光阳牌”女式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同年7月18日,被告人李世浪驾驶盗窃的“光阳牌”女式摩托车至马巷镇火炬园麦克奥迪公司附近小公园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其主动交代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被盗两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洪XX、庄XX。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被缴获的赃物摩托车及照片;书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李XX、洪XX、庄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李世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两次系入户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其主动交代上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庭审时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佑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晓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