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宪辉、张健金融借款合同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宪辉,张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杰,职务:唐林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宪辉,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张健,男,1979年10月16日,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宪辉、张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李宪辉、张健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6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