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孙道才与蒋永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道才,蒋永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道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永权。上诉人孙道才因与被上诉人蒋永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白商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道才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道才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道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道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