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39号原告: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李官村。法定代表人:刘纪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肇铁军,男,满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杨灿伟,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汝阳县。被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闫红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东,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宁陕县城。原告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7元,减半收取227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立审 判 员 刘 奇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