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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新粹与杨忠凤、张宽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粹,杨忠凤,张宽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32号申请执行人:吴新粹,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忠凤,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宽扬,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杨忠凤、张宽扬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