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军峰与赵民女、魏养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峰,赵民,魏养岐,穆夏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峰。委托代理人雷红艳,系杨军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民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养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夏利。上诉人杨军峰因与被上诉人赵民女、魏养岐、穆夏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军峰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军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军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军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