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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军峰与赵民女、魏养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峰,赵民,魏养岐,穆夏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峰。委托代理人雷红艳,系杨军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民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养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夏利。上诉人杨军峰因与被上诉人赵民女、魏养岐、穆夏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军峰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军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军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军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