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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刘执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龙堤支行与张香成、张林华、李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龙堤支行,张香成,张林华,李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刘执字第0309号申请人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龙堤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龙堤支行),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龙堤小街。法定代表人王琴,合作银行龙堤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香成,居民。被执行人张林华,居民。被执行人李荷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合作银行龙堤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香成、张林华、李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1)大刘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合作银行龙堤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合作银行龙堤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陈 康执行员 奚锦静执行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和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