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建林、石文凯与张崇义、张悦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林,石文凯,张崇义,张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林申请执行人石文凯被执行人张崇义被执行人张悦丽申请执行人石建林、石文凯与被执行人张崇义、张悦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崇义、张悦丽返还申请执行人石建林、石文凯彩礼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崇义、张悦丽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建林、石文凯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崇义、张悦丽已全部履行,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张崇义、张悦丽执行费2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厚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