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4号孙建军雷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雷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孙建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高桥乡大林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7********。委托代理人汪志龙,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雷玲,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高桥乡大林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9********。原告孙建军与被告雷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琴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1999年在温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1日生育男孩孙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常因小事不如意就摔打家电,曾多次殴打他及小孩。2013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依法分摊共同债务。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温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01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28日生育男孩孙博。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未形成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多为家庭及小孩考虑,仍有和谐稳定家庭的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雷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孙建军与雷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孙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翁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