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法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3)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襄城县鸿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学堂,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福财,该公司股东会成员。被执行人:襄城县鸿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法卿,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襄民初字��1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对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所属资产进行评估的襄价事鉴字(2013)第38号《关于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将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位于襄城县汾陈乡工业园区临街门面房(两层)9间,以评估价1350000元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襄城县楚天豫渝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县汾陈乡工业园区临街门面房(两层)9间,以评估价13500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京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