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商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均柏与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柏,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商初字第1259号原告张均柏。委托代理人崔英。被告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202-6号。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柏与被告中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均柏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均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均柏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