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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与韩保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韩保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下河街85号。法定代表人杜亚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永祥(特别授权),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保环,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建江(特别授权),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保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众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永祥,被上诉人韩保环的委托代理人左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的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代理审判员  雷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