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滕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63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欣,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欣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滕欣在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东方家缘”家具广场四层,将该商场放置在大厅赠品区的海尔牌LE32B50型号的32寸彩色液晶电视一台盗走。经依法鉴定,该电视价值170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013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滕欣在小店区长风街北美新天地四���”抱璞”创意生活馆内,将被害人李某店内一个全新的卡通布娃娃盗走,赃物无法鉴定,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013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滕欣在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东方家缘”家具广场四层,将该商场放置在四层库房内一全新的皮尔卡丹牌蚕丝被盗走。经依法鉴定,该蚕丝被价值60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前科劣迹查证情况、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人滕欣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欣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在北美新天地盗窃卡通布娃娃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东方家缘家具广场盗窃皮尔卡丹牌蚕丝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欣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0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