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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322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区东区32号。法定代表人:赵水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宪云,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公寓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正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芸,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A1002号。负责人:XXX,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战峰,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江,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均称原被告已就该案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8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408.5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