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克俭诉巩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俭,巩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刘克俭,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巩速进,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俭诉被告巩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俭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