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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克俭诉巩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俭,巩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刘克俭,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巩速进,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俭诉被告巩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俭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