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立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立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法定代表人杨秋颖,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地,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东金钟路北/div>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关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2310015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王颖以个人银行存款232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梧桐大道分理处,卡号62×××64)为唐山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001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源: